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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放管服”改革整改自查自纠报告
市政府办公室:
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迎接国务院办公厅“放管服”改革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对照督查内容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台下。
一、简政放权方面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经查,我委没有中介服务事项、投资审批事项、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情况如下:
(一)根据平政办[2013]56号文,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三项 :
1、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2、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
3、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决定自2013年7月4日起取消113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其中的3项为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审批项目,即上述三项。这三项内容是《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自2005年《条例》发布已来没有审批过,取消后也不存在审批情况。
(二)根据平顶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省政府取消和下放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平审改组[2014]3号文,涉及取消有两项:
1、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训练基地审批。
2、商场商店经销清真食品审批。
两项皆为省民委(宗教局)取消事项,与市级没有关联。
(三)根据平政办[2014]55号文,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一项:
1、所在县(市)、省辖市都没有宗教团体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
“省辖市都没有宗教团体”市级不存在,可直接下放到县(市)区民族宗教局,由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平顶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省政府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平审改组[2014]5号文)涉及下放到省辖市,由省辖市承接的有一项:
1、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
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承接。并公开了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需要提交的目录、申请文书示范文本。
(五)涉及下放管理层级的具有审批情况管理事项有一项:
1、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并时,改变服务方向的审批。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八条: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干部,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时,一般应当由有少数民族人员承包或者租赁。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者被兼并时,不得随意改变其服务方向,确实需要改变服务方向的,必须征得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同意。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改变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或经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或者歇业、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除应当向其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外,还必须在30日内向所在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的,应交回清真牌、证。
根据《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清真牌、证由省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监制,由县级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审批下发。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审批登记表》,报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审批颁发清真牌、证。清真牌、证实行年审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放至县级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截止目前,现有的469处宗教活动场所已能满足信教群众正常的生活需要。(近几年来,我市没有开放一处新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审批几年才有1到2项,没有发生跨省辖市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情况。)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情况
我委涉及行政检查事项仅一项,就是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已经制定了《平顶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并严格按照细则落实。2013年以来没有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处罚事项。
三、数据共享方面
由于我委业务量比较少,大部分业务都涉密,所以没有建立业务专网。
四、涉企收费清理规范方面
我委不存在收费事项。
五、公共服务方面
我委领导高度重视政府服务工作,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委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取得了扎实效果。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推行了标准化和规范化,制定了服务指南,对程序简便、可现场办结的事项,即时办结;对需要实地调查、上报审批或其他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在受理单中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在受理单中作出具体说明。不存在需要“证明”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方面
经逐件排查,我委不存在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的规范性文件。
七、整改措施
1、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的受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实行“阳光审批”。
2、依法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切实履行告知义务,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提供全程咨询服务,确保申请人知情权。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受理、进展情况、未予批准原因等问题,要有问必答、耐心说明;难以即时答复的,要明确答复期限。
3、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督,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
5、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