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 《河南省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2024-02-20
-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2022-08-22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2021-11-26
-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2020-12-16
-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2020-07-02
- 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 2020-06-23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2019-06-17
-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2019-06-17
-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2019-06-17
-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2019-06-17
政策文件
【权威解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发布日期:2019-05-09
来源:办公室
阅读:
原 文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释 义
本条是关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内容管理的规定。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其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宪法和其他方面涉及宗教问题的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二是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涉及新闻信息、互联网出版等方面的,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的规定。三是宗教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主要是《宗教事务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同时,国家制定的关于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规范性文件等,也是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必须遵守的。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除了要符合上述规定外,还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参见第四十五条释义。